《征求意見稿》分為總則、市場主體、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附則7章,共 68 條。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9年8月12日前,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欄目,提出意見建議。
優化營商環境納入法治化軌道
《征求意見稿》對“營商環境”概念作出界定,指企業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生產經營、退出市場等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
在《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國家發改委表示,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經驗,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系統固化。同時也有一些實踐證明有效的改革舉措,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無法進一步復制推廣。制定《條例》,有利于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積極發揮法治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此外,制定《條例》是破解當前營商環境痛點堵點難點問題的迫切需要。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改革取得明顯成效,但對標國際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長期困擾市場主體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過法治化手段予以解決。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有哪些新亮點?中國發展網記者為大家劃出關鍵詞:
【鼓勵改革】出現偏差失誤,可依法免予追究責任
國家鼓勵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依法探索創新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舉措。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過程中,工作出現偏差失誤、未實現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規定,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未損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責任。
【社會參與和輿論監督】支持媒體進行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參與和監督營商環境建設的權利,有權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反映情況或者提出意見建議。國家支持新聞媒體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進行涉及市場主體的新聞報道,應當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和刊載未經核實的信息,不得利用新聞報道謀取不正當利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及時調查處理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并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營商環境評價】定期開展全國營商環境評價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標準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定期開展全國營商環境評價,推動各地區、各部門持續深化營商環境改革,促進地區間形成優化營商環境的良性競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國家機關名義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
【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國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平等獲取要素】國家保障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依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國家保障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人力資源、資金、土地使用權和自然資源等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各地區、各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在政府資金投向、土地供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資質許可、標準制定、項目申報、職稱評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保護財產權】一般違法行為審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國家依法保護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市場主體存在一般違法行為的,依法審慎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保護知識產權】推動建立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法嚴厲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機制,加大對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援助力度。
【保護中小投資者】加強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國家積極促進公司治理規范化,依法加強股東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便利股東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增強社會投資積極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各級法院積極溝通協調,加強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
【治理拖欠企業賬款】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企業開辦】壓縮辦理環節和時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市場主體從設立到具備一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事項,壓縮辦理環節和時間。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全國統一身份認證系統和電子營業執照系統,實行一次認證、全網通辦,避免市場主體在不同地區和部門政務服務平臺重復注冊驗證。
【跨境貿易】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經認證的經營者”國際互認合作
有關部門應當依托電子口岸平臺,推進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實行口岸和國際貿易領域相關業務統一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為市場主體提供便捷的口岸通關服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公開通關流程及口岸經營服務作業時限,公布口岸收費目錄清單。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經認證的經營者”國際互認合作,并給予互認企業相關便利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創設進出口環節監管證件,不得在通關環節進行驗核。